把握“重中之重”,守好“底线任务”******
马若虎
几天前,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举行,再次吹响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冲锋号: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新时代建设农业强国的重要任务,人力投入、物力配置、财力保障都要转移到乡村振兴上来。
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中之重。产业是发展的根基,产业兴旺,乡亲们收入才能稳定增长。这些年,在强农惠农政策推动下,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乡村富民产业,有力带动广大农民就业创业、持续增收。小木耳做成大产业、小茶叶长成大茶“业”、小土豆变成“金蛋蛋”……这些特色产业成功的背后,都是经过几年甚至十几年的精心培育,依靠政府引导,龙头带动,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民拧成一股劲,合力让一个个“土特产”闯出了名堂。
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55%以上用于支持帮扶产业发展,截至10月底,全国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务工规模达到3270.4万人。未来,随着产业帮扶政策持续落实,产业发展再提速、质量再提升,越来越多的农民,将会过上更好的日子。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底线任务。摆脱贫困,中华民族千年夙愿。夙愿得偿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成了乡村振兴的前提。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深度、广度、难度都不亚于脱贫攻坚。难点之一,在于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中央曾明确,对脱贫县从脱贫之日起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中央财政将原专项扶贫资金调整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易地扶贫搬迁续写“后半篇文章”,驻村干部进行选派轮换……种种接力帮扶,把脱贫人口扶上马、送一程,让他们稳得住、有信心。
有了不返贫的基础,才能让脱贫群众生活更上一层楼。要继续压紧压实责任,把脱贫人口和脱贫地区的帮扶政策衔接好、措施落到位,强产业促增收、多渠道促就业、强基础促安居,让脱贫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变成现实。
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接续推进乡村振兴,全国上下一道,甩开膀子、笃行不怠,把乡村建设得更美,让乡亲们过更好光景。
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 “冷冻胚胎案”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光明网北京1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一起冷冻胚胎案,即“邹某玲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起案件,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丧偶的邹某玲有权请求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2020年,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因邹某玲的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某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某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
“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最高法认为,该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